眉山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5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
眉山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眉山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办发〔2023〕5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
五、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3.经营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
4.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从事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5.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6.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7.持续合规稳健经营,申请前两个年度未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被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纳入失信人名单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8.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批准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为资格认定合格,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的,为资格认定不合格,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形式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机构的部门设置和分工、网点分布、内控管理建设、资金汇划渠道、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和服务承诺等,以正式行文形式报送。 |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2 | 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3 | 《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需要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副本。 |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4 |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申请前的两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报告、检查报告、审计报告等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需要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副本。 |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6 | 申请前的两个年度与代理国库业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包括申请机构及辖内涉及代理国库业务的分支机构的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案件情况若有,应说明;是否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情况应主动说明。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 |
7 |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
8 |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国库科现场接收申请材料。
(二)接收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大道东二段1号,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国库科,办公楼1楼103室。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国库科。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
(二)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国库科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国库科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为资格认定合格。
(四)证件(文书)制作。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国库科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结果公开。
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眉山)官方网站公开资格认定结果。
十二、办理方式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采取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等。
十三、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行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文书)送达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合法权益因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国库科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5.《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交资料不真实或以虚假手段骗取资格的,申请人应承担责任,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国库科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028-38101197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大道东二段1号,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国库科。
(二)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09:00—12:00
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办理结果,也可在信用中国(四川眉山)官方网站上查看。
附录:1.流程图
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3.常见错误示例4.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
附录2: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申请资料封皮
眉山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申请材料
(申请人名称)
(XXXX年XX月XX日)
2.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目录
(一)XX银行关于申请眉山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
银行资格的申请....................................第X页
(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第X页
(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第X页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第X页
(五)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承诺书......第X页
(六)申请前的两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报告、检查报告、审计报告等....第X页
(七)申请前的两个年度与代理国库业务相关的违法违规
行为发生情况、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第X页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第X页
(九)其他材料...............................第X页
3.申请书
XX银行关于申请眉山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我行申请眉山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
二、申请机构的部门设置和分工。与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部门设置、下级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机构的代理业务所在部门、主办行、清算行、清算业务涉及的其他部门以及职责分工等。
三、网点分布。在所申请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归属行政区域内,申请机构的网点总数量、网点类型情况,以及实际提供办理相应代理业务的网点数量。
四、内控管理建设。与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制度建设和风险控制情况,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五、资金汇划渠道。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资金支付清算系统设置、资金通道和账户情况。
六、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保障情况。
七、服务承诺。
八、其他信息。如:申请机构以前获得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情况和业务实际办理情况,获批代理支库的情况、代理国库经收业务办理情况等。
鉴于以上情况,现我行向你行申请成为眉山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4.申请表
5.《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6.申请前两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报告、检查报告、审计报告等
7.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告知书
一、行政主体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
联系方式:
二、行政主体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金融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最新监管报告、检查报告、审计报告。
(二)证明事项的证明内容。
证明申请人依法设立,审计监管未发现重大问题,具备办理市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21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中第4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3.《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10〕55号)第四条“省级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相关事项”第二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2.《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4.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作出的最新监督检查报告和综合评价”。
(四)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如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得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承诺方式及法律效力。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申请人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后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
(六)行政主体的核查权力。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七)承诺书公开情况。
是否公开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
是□,公开范围:行政主体官方网站、相关服务场所等。公开时间:××××年××月××日至××××年××月×× 日。
否□
(八)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对承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有权依法作出终止行政事项办理、撤销行政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申请人因承诺不实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被依法加载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行政主体名称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8.告知承诺制的承诺书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承诺书
范本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联系方式:
地址:证件类型及编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申请人承诺
(一)已经知晓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告知书》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情况如下: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最新监管报告、检查报告、审计报告中作出的综合评价良好,无重大风险事项和违规事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属实,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本告知承诺书上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愿意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等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9.其他材料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示例一、申请材料不加盖公章或只盖部门公章。申请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复印件时,出现忘记加盖公章或者只盖部门公章的情况。
示例二、申请书叙述不完整。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以认定通知落款日期为准);申请代理的业务种类;机构设置和分工,如主管部门职责、主办行、清算行、人员配备、岗位责任;网点分布,如在所申请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归属行政区域内,申请机构的网点总数量、网点类型情况,以及实际提供办理相应代理业务的网点数量;内控管理建设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机制、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资金汇划渠道,如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资金支付清算系统设置、资金通道和账户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如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系统运维和保障情况;服务承诺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往往漏写相关内容。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答: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级次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行为。
问题二、申请人未经办过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否可以申请代理?
答:可以。
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误的怎么办?
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允许当场修改,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问题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办发〔2023〕5号)文件,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