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整体决策部署,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开具证明繁、难、久问题,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获得感,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等相关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至3月20日,请将反馈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609304759@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17日
附件: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
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对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会议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便企惠民、保护权益、明晰责任、防控风险、分步实施”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开具证明繁、难、久问题,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获得感,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有关单位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经营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经营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本方案中的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场外交易等金融领域;优惠政策申请、资金支持等政策支持领域;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项目申报等行政管理领域;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商务领域;评先评优等其他领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任务
在2025年推动全省经营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站及天府通办APP,自主查询、下载、打印专项信用报告,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以“一纸报告”替代“一摞证明”,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
(一)强化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全省发展改革、科技、经信等42个领域(见附件)涉及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记录的相关数据。各数源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向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2022年1月1日以来本地区、本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如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等。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省大数据中心畅通数据归集共享渠道,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动态更新。
(二)分期分批组织实施。2025年5月1日起,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34个领域优先实施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2025年9月1日起,在全省42个领域全面实施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三)创新拓展应用范围。积极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为更多类型的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在现有适用对象基础上,逐步覆盖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大力探索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川渝两地合作互认机制。鼓励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专项信用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坚持“需求导向、数据赋能、标准统一、应替尽替”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州)统筹推进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异议处理机制。经营主体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信息有异议的,可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站及天府通办APP,按有关要求提出申诉。由“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归口受理,经与数源单位核实后及时反馈。经营主体对反馈结果仍存异议的,可向数源单位提出核实申请,并由数源单位予以说明。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主动做好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推动经营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着力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
明事项实施领域
附件
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事项
实施领域
(共42个)
序号 | 领域 | 牵头单位 | 实施批次 | 实施时间 |
1 | 发展改革 | 省发展改革委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2 | 经济和信息化 | 经济和信息化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3 | 教育 | 教育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4 | 科技 | 科技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5 | 公安 | 公安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6 | 民政 | 民政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7 | 财政 | 财政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8 | 人力社保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9 | 自然资源 | 自然资源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10 | 林草 | 省林草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11 | 生态环境 | 生态环境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12 | 住房城乡建设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13 | 住房公积金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
14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15 | 水利 | 水利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16 | 农业农村 | 农业农村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17 | 商贸流通 | 商务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18 | 文化旅游 | 文化和旅游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19 | 卫生健康 | 省卫生健康委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20 | 中医药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
21 | 安全生产 | 应急管理厅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22 | 市场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23 | 知识产权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
24 | 药品安全 | 省药监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25 | 体育 | 省体育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26 | 统计 | 省统计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27 | 金融管理 |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28 | 医疗保障 | 省医保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29 | 税务 | 四川省税务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30 | 地震 | 省地震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31 | 气象 | 省气象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32 | 消防安全 | 四川消防救援总队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33 | 法院执行 | 省法院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5月1日起 |
34 | 电信监管 |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35 | 档案管理 | 省档案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36 | 网信 | 省委网信办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37 | 新闻出版 | 省新闻出版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38 | 司法行政 | 司法厅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39 | 退役军人事务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40 | 经济合作 | 省经济合作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41 | 人民防空 | 省国动办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42 | 邮政管理 | 省邮政管理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