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8|来源: 眉山市... |浏览次数:65|专栏: 市内政... 分享到: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租赁条例》等规定,结合眉山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主体管理

(一)落实备案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存量房买卖或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相关字样)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眉山房产网线上申请备案,领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

(二)严格开业报告和租赁网签备案管理。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事住房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眉山房产网向注册所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等),经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后开通眉山房产网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权限。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达5套(含)及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外地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三)实施经纪和租赁从业人员实名管理。所有从业人员须在眉山房产网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从业机构、岗位、资格证书等。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全市统一样式的工作牌(含二维码),实行挂牌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牌由眉山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协)统一制作、发放、管理。

二、推动行业自律

(一)加强行业自律。成立眉山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组织会员单位签署自律承诺书,开展自律承诺活动,定期开展行业内部检查,对违反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戒,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指导佣金比率。专委会应根据市场情况按照区域及时发布新房、二手房、房屋租赁等经纪业务佣金参考标准或行业倡议,避免以明显偏离市场标准的低佣金、高底薪或高提成等手段开展恶性竞争,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三)建立诚信档案。专委会应建立覆盖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系统,记录并公示合规经营、投诉处理、奖惩等信息,作为市场选择和监管的重要依据,有效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并组织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投诉渠道。

三、规范从业信息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明确服务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等证件以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业务流程、服务指引、合同范本、属地主管部门及协会监督电话、行业信用信息查询方式等内容。相关内容可通过设置证件公示栏、文本公示栏、房源展示栏(实体或电子)和对消费者的信息提示进行展示。

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和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提供服务人员的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

、规范房源发布与核验

一)发布要求。房源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房屋照片、坐落、面积、用途、价格等应与权属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二)动态维护。对已出租或出售、委托取消、委托期满的房源,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类渠道撤除;对连续30日未维护的房源,网络平台应自动下架。

五、加强网签备案管理

(一)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

(二)严格房屋租赁和存量房交易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促成房屋交易、租赁,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使用机构账号通过眉山房产网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三)提高网签备案效率。完善住房租赁和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功能,提供多渠道高效便捷的网签服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利用网络实名认证、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实现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六、加强租赁资金监管

(一)开设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应在眉山市内商业银行开设其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二)资金监管方式。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收取押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或收取押金数额超过1个月租金的,应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存入监管账户单次收取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或收取押金数额未超过1个月租金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七、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和租赁服务收费

(一)基本服务是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和租赁合同、协助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助办理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延伸服务可以单独提供,并接受该项服务对应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经营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八、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市房协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签署《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承诺书》,承诺依法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并将相关内容纳入行业培训体系。

九、加强市场监管及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谈、通报、扣减信用分、暂停合同录入权限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对违反该行为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开业未报告、逃避租赁资金监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重点监管。

(三)对通过低价倾销、拉高踩低等手段扰乱市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依规将公共信用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曝光严重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实无法联系,涉嫌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五)对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不实信息的属地互联网平台、自媒体,予以公示并移交网信部门处理。

(六)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

本通知自2025121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129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4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