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背景
2024年12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精神,我市需结合实际,从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档次中选择适合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档次。
二、调整过程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在调研和数据收集分析的基础上,经测算,我市执行省政府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较为合适,并征求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最终形成《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眉府规〔2025〕1号)。
三、主要内容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眉府规〔2025〕1号)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内容,第二部分为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第三部分为通知实施时间。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内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精神,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70元(每日91元)调整为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21元调整为每小时22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一是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三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通知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