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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格”监测处...
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近期,部分地区陆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对医保非医保患者采用“阴阳价格”(歧视性价格)行为,即完全相同的药品销售给医保患者的价格高于非参保患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要求,定点药店通过向参保患者高价售药牟利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同时违背了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中“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的管理要求,应予严肃核查处置。 为进一步加强监测处置,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格”监测处置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高度关注定点药店“阴阳价格”问题线索。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定点药店“阴阳价格”行为侵害参保人员权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的不良影响的问题。 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将定点药店“阴阳价格”行为纳入重点监控事项,明确“阴阳价格”问题处置要求。组织辖区内定点药店开展药品“阴阳价格”问题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对参保人员采用歧视性价格的问题。 主动筛查重点品种问题线索。以各地定点药店药品结算金额排名靠前或价格差异大的药品为重点筛查品种,通过筛查医保结算数据,系统梳理近期群众信访、舆情反映相关问题等方式,形成本地区定点药店药品“阴阳价格”问题线索。 充分动员社会监督力量。定点药店实行“阴阳价格”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各地可按照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医保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线索,参与定点药店“阴阳价格”问题治理。 二是严肃核查处置“阴阳价格”问题。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现场检查和举报核查。 加强数据筛查和现场核查。各地医保部门要通过医保结算数据,对发现的药品价格数据上传异常、有群众反映存在“阴阳价格”问题线索的定点药店,结合定点药店进销存数据、自费购买记录、视频监控等,组织开展现场重点核查。重点排查定点药店对参保和非参保人员因结算方式不同而实行歧视性价格或仅向非参保人员以额外返利、折扣、满减等变相降价的方式销售药品。 加强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定点药店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不得以高于非参保人员的价格销售药品,严格执行协议中药品“阴阳价格”行为的有关协议处理要求。对于定点药店违反医保服务协议执行“阴阳价格”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暂停医保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医保基金、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群众购药权益。 纳入飞行检查范围。对于数据筛查、现场核查、群众举报发现“阴阳价格”涉及药品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定点药店,纳入飞行检查范围。 三是做好常态化监测治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保障部门药价管理职责,常态化做好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 持续用好药品比价小程序。充分利用医保信息系统实际结算价、药店零售价等信息,提供定点药店价格比较、位置导航等服务,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比较机制,方便群众对周边药店“货比三家”,规范引导定点药店公平合理、诚信定价。 进一步推进量价比较指数应用。将量价比较指数年度监测值作为本年度整体价格监测预警线。按照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对未达到年度监测值要求的定点药店进行约谈提醒,拒绝价格调整或调整后仍未符合要求的予以暂停结算,直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定期开展药价风险品种核查处置。主动监测定点药店交易结算金额排名靠前且价格差异大的药价风险品种,及时核查处置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本省定点药店众数价,对医保参保非参保人员采取不公平定价行为。 引导定点药店规范数据上传。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数据上传规范性要求,定点药店药品医保代码、单价、数量等医保结算数据上传错误或不完整、不准确的,应按照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进行协议处理,并定期通报。 提醒参保人员关注价格信息。在定点药店醒目处张贴标识,提醒参保人员对明码标价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核对,不得对参保人员采用歧视性定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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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加大网络售种专项整治力度
随着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网络销售成为种子流通的重要渠道。今年农业农村部首次将网络售种专项整治明确纳入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中,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第十七届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26日至28日在山东青岛召开。这是记者26日在此期间举办的首届网络售种对接活动上了解到的。 网络售种是连接种企与农户、实验室与田间地头的重要桥梁。但由于网络售种主体多、取证难度大、违法行为和销售手段多样等,给监管也带来较大挑战。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储玉军表示,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网络售种问题监管,今年以来组织各级种业管理部门以及主要电商平台,合力推进网络售种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了网络销售种子监督抽查,实现了线上线下协同监管。农业农村部还推动建立了省级种业管理部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平台间的对接机制,加速投诉举报线索处理。 “我们正加快推进种业大数据平台与主要电商平台的数据对接,预计今年内可实现主体资质信息共享,为精准监管提供支撑。”储玉军说,下一步将聚焦关键环节,深化专项整治,严格市场监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努力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网络售种环境。 为共同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网络售种环境,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农民、企业合法权益,淘宝、京东、拼多多、快手等电商平台和种子企业代表26日向全行业发出“网络售种、诚信经营”的倡议,共同努力筑牢网络售种的安全防线。
两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客户身份资料及业务记录保存、反洗钱信息保密、宣传培训、内部审计和检查等内容。 《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识别、评估本所面临的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和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措施和程序以管控洗钱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所的反洗钱工作。 对于客户阻挠、妨碍、拒绝配合尽职调查或者存在其他客观上无法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形,《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承接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此外,《办法》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公开信息,综合考虑客户特征、业务目的、业务性质、资金或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下列客户及业务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属于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人员;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外国政要或者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存在其他较高洗钱风险情形。
六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切实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秩序部署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集中整治非法牟利、夸大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攻击等网络乱象,提升涉汽车企业网络乱象处置质效,督促企业规范营销宣传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护航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强调,要通过组织企业自查、畅通举报渠道、深入分析研判,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强化汽车行业网络乱象处置力度。组织汽车企业、相关网络平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引导汽车企业向网站平台、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企业属地省级网信办举报反映汽车行业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快速处置渠道,依法依约关闭并公开曝光一批参与汽车行业网络乱象的媒体账号。深挖网络乱象背后的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等代理方团队及购买其服务的汽车企业,依法打击惩治。 《通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社会工作、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网络平台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等的网络水军、“黑嘴”的甄别管控,健全平台涉企侵权信息投诉举报、争议标签、一键关联辟谣内容等产品功能,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行业协会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建设。汽车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觉抵制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要形成合力,持续净化汽车行业网络舆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具体来说,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信息等。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一般失信信息则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等,其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等,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管理办法》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相关材料,信用修复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异常名录等。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那些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要求,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接下来,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措施也将配套实施。
国家医保局: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
农业农村部:加大网络售种专项整治...
两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反...
六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汽车行业网络乱...
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信息实行分类...
国家体育总局:重拳整治足球乱象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依法严惩医...
中央网信办:专项整治“自媒体”发...
民政部:推进养老项目非法集资等重...
陕西: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线索调...
“AI代写”一周30篇,学术诚信...
国家医保局: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
国家药监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
政法机关严厉打击整治电商领域违法...
贵州:线上线下引导经营主体守护信...
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消防产品质量...
国资委:加强违规挂靠、假冒国企问...
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
2025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与会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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