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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强化环评打假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王志华20日表示,对环评市场出现的弄虚作假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惩重罚、综合施策,推动环评打假进入遏增量、清存量阶段。 在生态环境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王志华介绍,自2022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将环评造假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已查处环评领域违法单位150多家。生态环境部门累计将550多家环评单位和540多名编制人员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失信“黑名单”,依法限制或禁止从业。 他介绍,在推动环评造假入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环评造假纳入刑法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环评造假的定罪量刑标准。“山东锦华案、江西展航案相继宣判,12名环评相关人员依法获刑,一些存量案件正在加快查办,对违法从业的单位和人员形成了强大震慑。”他说。 在强化常态化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落实从业异常预警机制,对编制环评文件数量畸高、高频变动从业信息的400多名环评工程师,组织靶向复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同时,生态环境部组织各地定期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并升级环评文件智能复核系统,对全国新审批的环评文件实施智能监管。 “环评既是管理,也是服务。”王志华说,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重大项目环评保障,动态更新国家、地方、外资层面重大项目“三本台账”,采取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定期调度、加强指导等措施,全力做好环评保障工作。 2024年,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审批引大济岷引水工程、长赣高铁、虎林到长春天然气管道、榆林煤化工项目等重大项目环评文件54个,涉及总投资9800多亿元;同时指导全国共完成环评审批12.95万个,涉及总投资21.9万亿元,有力支持“两新”“两重”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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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司法适用”研讨会举行
1月4日,“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司法适用:规范、原则与限度”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协办。 会议分为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适用与边界、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救济与解除、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三个单元。与会专家围绕相关法律、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比例原则在执行失信惩戒措施中的适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性质界定、执行惩戒措施的可诉性、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机制、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的适用等问题开展了深入交流研讨。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大学等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共计20余人参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迎新调整
国务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继200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后,时隔17年迎来的首次修订。 《条例》将如何推动科学基金法治建设?怎样落实条例相关规定,促进基础研究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不断完善科学基金多元化投入机制 《条例》鼓励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以联合资助的模式投入资金,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条例》修订将这一机制写入其中,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投入基础研究的积极性,集聚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科研部门、企业等多方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明表示。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联合基金资助模式,同时还鼓励社会捐赠,有利于解决地方、企业和社会关注的重大关键科学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吕薇说。 “《条例》对联合基金加以明确,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已有的联合基金资助模式,这也意味着政府、企业和学术界之间将形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副部长杨凌春说。 鼓励原创研究,让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20年设立原创探索计划项目,遴选资助了一批富有原创思想的项目。 为继续鼓励原创性基础研究,《条例》新增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项目制定专门的申请与评审规定。 “目前自然科学基金的原始创新项目还不够多。这次修改,为探索非共识原始创新项目遴选机制开了绿灯。”吕薇表示,希望今后实践中可探索多种形式,如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 杨凌春以北京大学为例介绍了原创探索计划项目的成效。“北京大学获批原创探索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中,36~45岁年龄段项目负责人总数最高,占批准资助总数的53.3%,这对处于科研生涯早期、尚不具备丰富研究资历但原创思想活跃的优秀青年人才,起到了很好的引导激励作用。” 为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的支持,《条例》明确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青年人才。“这一举措意在引导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开拓性、前瞻性、集成性的源头创新研究,并为其成长营造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胡明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已建立由青年基金、优青、杰青项目构成的较为完备的青年人才资助体系,近年又针对本科生和博士生开展了专项试点工作。”清华大学地球系统科学系教授张强说。 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条例》在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方面作出系列新规定,包括新增科研诚信承诺制、新增联合惩戒机制等。 “《条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良好的科研环境。例如,新增科研诚信承诺制,要求所有参与者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扩大违规行为类型,提高处罚力度。”杨凌春表示,这些举措意在提高科研人员、依托单位及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 评审专家也需要被“评估”。《条例》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由于科学基金资助量大面广,要保证基金项目的学术风气,要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作用。《条例》规定依托单位不仅要对申请团队的经费使用、学术风气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还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 依托单位的责任是服务与监管并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学术环境。吕薇建议,对依托单位开展定期评价,“应防止有些单位借管理和监督之名差别对待申请人,造成不公平竞争,从而干预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活动”。
吉林省: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 助农民工安“薪”过年
吉林省新闻办近日召开贯彻落实吉林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针对岁末年初,农民工按时获取报酬问题,吉林省人社厅副厅长黄明表示,吉林省将坚决做好农民工欠薪问题治理工作,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黄明介绍,吉林省人社厅将按照吉林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有关部署要求,重点从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设“薪安吉林”项目、完善监察执法信息化平台和开展冬季专项行动四项举措抓好落实。 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面,进一步拓展举报投诉渠道,落实工地维权告示制度,发挥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吉林省监察执法信息化平台、12333热线、各级市长公开电话及吉林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窗口等信息接收反馈渠道作用,全量接收各种欠薪线索反映。 在建设“薪安吉林”项目方面,开展“薪安吉林”活动,保持“薪安项目”覆盖在建项目20%以上。通过开展“薪安项目”建设,强化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律,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决打好欠薪案件线索“存量清零攻坚战”“增量随清阻击战”“动态清零持久战”,切实营造薪酬安全、劳动者心安的良好氛围。 在完善全省统一的监察执法信息化平台方面,升级完善平台功能,强化欠薪问题预警,积极做好欠薪治理“最先一公里”工作。通过平台调度监督,提升办案质效,综合运用挂牌督办、“违法行为”公布、联合惩戒等治欠“组合拳”,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黄明表示,吉林省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春节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按照源头治理、防范风险、强化监管、严厉惩处、兜牢底线的总体要求,聚焦精准排查欠薪隐患、梳理核处欠薪线索、强力纠治无故拖欠等重点任务,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超常规纵深推进欠薪治理,确保查实的欠薪案件在春节前办结,让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返乡过年。
财政部:公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提出要惩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按照《办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据此,《办法》依法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并详细规定了移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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