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9|来源: 眉山市... |浏览次数:34|专栏: 市内政... 分享到:

眉医保规〔2026〕2号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眉医保规〔2026〕1号),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管理体系,提升医保资源配

置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现将《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综合评估制度(试行)》《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级管理制度(试行)》四项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

四项制度是《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重要配套文件,共同构建了“报告—评估—发布—管理”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各县(区)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四项制度对于优化全市医保资源配置、提高基金使用绩效、推动定点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见效。

二、切实做好医保床位信息核实与重新报送工作

按照《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综合评估制度(试行)》规定,医保床位使用率等核心评估指标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床位数为基础数据。为确保评估数据真实准确,请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辖区内所有有住院床位定点医疗机构,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登录“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查询依据2025年数据进行试评估的本机构评估结果,结合综合评估指标,对拟纳入《眉山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2026版)》床位数进行认真研究、核实确认并重新报送。各定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总责。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上报床位数与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床位数保持一致,为年度综合评估奠定可靠数据基础。

三、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基层管理能力

四项制度引入了综合评估、分级管理、信息报告与发布等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对医保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县(区)医保局要组织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领会四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操作规范,重点掌握资源配置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评分方法、分级管理措施以及信息报告的操作流程和时限要求,确保各级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市医保事务中心要做好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培训指导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全市统一培训。

四、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制度衔接顺畅

四项制度涉及定点管理、协议管理、基金结算、绩效考核等多个业务环节,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协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衔接,确保信息报告、综合评估、分级管理等工作有序推进。要依托“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推动数据同源、信息共享,避免重复采集、多头报送。对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1.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2.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3.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综合评估制度(试行)

4.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级管理制度(试行)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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